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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修正公布之「菸害防制法」

{{ $t('FEZ002') }} 學務處|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3月30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20043877號函辦理。


二、旨揭「菸害防制法」條文涉各級學校之重點,包括全面禁止類菸品(電子煙)、加強管制指定菸品(加熱式菸
品),提升禁菸年齡至20歲、違反者需受戒菸教育,以及增列大專校院為全面禁菸場所等。


三、上述條文自112年3月22日起施行,為保障教職員工生健康,建請學校透過跨處室合作持續推動類菸品、指定菸品
防制措施,辦理戒菸教育與輔導及校園禁菸環境維護工作等。



{{ $t('FEZ003') }} 2023-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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