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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主管職務教師(一級單位總務主任或二級單位組長)於職務出缺或留職停薪期間得否由職員代理該兼任主管職務並支領主管職務加給案

{{ $t('FEZ002') }} 人事室|

 

  • 市府轉知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主管職務教師(一級單位總務主任或二級單位組長)於職務出缺或留職停薪期間得否由職員代理該兼任主管職務並支領主管職務加給案:
  1. 有關公立國民中小學教師兼任二級單位組長於職務出缺、人員請假及留職停薪期間之職務代理,得由兼任主管職務教師或職員代理;至其他僅由教師兼任之主管職務於職務出缺、人員請假及留職停薪期間,應由其他兼任主管職務教師代理,尚不宜由職員代理。
  2. 公立國民中小學教師兼任二級單位組長者,於職務出缺期間得由職員代理之,代理期間以1年為限;至代理期間主管職務加給之支給請參照原人事局99年3月15日書函及本部99年5月13日函規定辦理。
  3. 公立國民中小學教師兼任二級單位組長者,於留職停薪期間如繼續兼任主管職務並由職員代理,基於職務代理人員權益處理一致,比照前開差假期間代理規定辦理。


{{ $t('FEZ003') }} 2022-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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