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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 第1項第4款規定「先行共同生活」證明文件一案

{{ $t('FEZ002') }} 人事室|

有關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 第1項第4款規定「先行共同生活」證明文件,按收養者與被收養者間之關係可區分為「無血緣關係收養」、「親戚收養」或「繼親收養」其須繳交文件如下:

  1. 無血緣關係收養者:得檢附合法收出養媒合服務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作為申請留職停薪之證明。
  2. 近親收養或繼親收養者:以法院之公函文書(如家事法庭通知)或村、里長之證明,依個案事實認定教育人員與被收養人已共同生活。


{{ $t('FEZ003') }} 2022-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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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2-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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