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學務處|
一、依據本部110年8月17日臺教授國字第1100105137號函(諒 達)辦理。
二、家長如有親自照顧經衛生主管機關或檢疫人員開立加強自 主健康管理或自主健康管理通知書之「12歲以下(意即未滿 13歲)之學童」或「國民中學、高級中等學校、五專一、 二、三年級持有身心障礙證明子女」需求者,於自主健康管理期間,其中一人得申請「防疫照顧假」。前述家長, 包括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日常實際照顧兒童之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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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 2021-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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