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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機關使用資通訊產品相關原則

{{ $t('FEZ001') }} 資訊設備組

{{ $t('FEZ002') }} 教務處|

依據行政院秘書長109年12月18日院臺護長字第1090201804A號函
及109年12月31日院臺護長字第1090203566號函辦理。

重申各公務機關使用資通訊產品(含軟體、硬體及服務)相關原則:
(一)公務用之資通訊產品不得使用大陸廠牌,且不得安裝非公務用軟體。
(二)個人資通訊設備不得處理公務事務,亦不得與公務環境介接。
(三)各機關應就已使用或採購之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列冊管理,且不得與公務環境介接。

請同仁依規辦理。



{{ $t('FEZ003') }} 2021-01-06

{{ $t('FEZ014') }} 2021-02-05|

{{ $t('FEZ005') }} 2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