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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東區培英國民中學特殊教育學生申訴評議會設置要點
100.2.16特教推行委員會決議通過實施
103.1.16特教推行委員會決議通過修正後實施
109.2.25特教推行委員會決議通過修正後實施
一、依據:
(一)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
(二)教育部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服務辦法。
(三)新竹市特殊教育申訴評議會設置要點。
(四)新竹市培英國中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辦法。
二、目的:
處理特殊教育學生(以下簡稱為特教學生)申訴案件時,能依申訴制度公開、公正、公平地處理各項申訴案,以維護特教學生學習、輔導、支持服務或其他學習權益,伸張友善校園人權教育之理念,促進校園和諧,發揮民主教育之功能。
三、組織
(一)成立特殊教育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為特教學生申評會),委員十一至十五人,校長為當然委員,由校長每年遴聘行政人員、教師 會代表、學校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組織之,並增聘至少二人與特殊 教育需求情況相關之特殊教育學者專家、特殊教育家長團體代表或其 他特殊教育專業人員擔任委員;其任期不受學校原設立之學生申訴評 議委員會相關規定之限制。
(二) 委員任期一年,均為無給職,期滿得續聘之,代表組織或團體出任者 ,應隨本職進退。 (三)委員因故出缺時,得另行遴聘,其職責行使至該屆任期屆滿日止。
(四)特教學生申評會主席由校長擔任,校長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委員互選一人主持。 (五)特教學生申評會委員與申訴事項有直接利害關係者,應迴避之。
(六)特教學生申評會置執行祕書一人,由教務主任兼任之。
四、申訴要件
本校特教學生或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認為學校對學生之學習、輔導、支持服務等有異議,且經正常行政程序無法解決者,得向特教學生申評會提出申訴。
五、學生申訴程序與注意事項
(一)具本要點申訴要件者,應向本校特教學生申評會執行祕書提出申訴書 (申訴書如附件一)。
(二)申訴之提起應於管教或輔導措施知悉或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 書面向本校特教學生申評會提出。
(三)申訴之提起,以本校收受申訴書之日期為準,對於逾期之申訴案件,不 予受理。但申訴人如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並提出具體證 明者,不在此限。
(四)申訴人向本校提起申訴,同一案件以一次為限。
(五)申訴人提起申訴後,於評議決定書送達前,得撤回申訴。申訴經撤回後, 不得就同一案件再提起申訴。
(六)申訴人如不服本校特教學生申評會之評議決定,得於評議決定書送達之 次日起三十日內,向教育主管機關提出訴願。
六、評議程序
(一)特教學生申評會會議之舉行以不公開為原則。
(二)為使申訴人能充分陳述意見,得通知申訴人及其父母、監護人、利害關 係人到會說明,
惟議決時應離席。
(三)特教學生申評會開會時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本會委員會議之評 議決定,採無記
名投票表決方式,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四)特教學生申評會的委員若為申訴學生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對申訴案件有
其他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五)特教學生申評會會議之與會人員及工作人員,對於評議、表決及其他委 員個別意見,
應嚴守秘密;涉及學生隱私之申訴案與申訴人之基本資料 均應予以保密。
(六)處理特教學生申訴案件過程中,特教學生申評會應依學生個別或家庭需 求提供相關輔
具及支持服務。
(七)申訴之評議決定,應於收到申訴書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並於評議決定 之次日起二十
日內,作成評議決定書(評議決定書如附件二)。評議決定 書應包括主文、事實、理由
等內容,如為不受理決定者,得不記載事實。
(八)經決議之評議書應由特教學生申評會之主席簽署,呈請校長核定後生 效。
(九)特教學生申評會作成評議決定書,應以學校名義交由申訴人簽收或由郵 政機關以雙掛號
送達申訴人;無法送達者,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處理。
(十)評議決定書送達申訴人並經申訴人同意後,學校應依評議決定確實執 行,並將評議決定
書報縣府備查。
七、特教學生申訴服務處置流程圖如附件三。
八、本實施要點經特教推行委員會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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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東區培英國民中學 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書
申訴人:□本人 □監護人 □法定代理人 □委任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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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資料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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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 |
□男 □女 |
出生年月日 |
年 月 日( 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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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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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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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級資料 |
年 班 |
學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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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居)所 |
縣市 村里 路 段巷 弄 號 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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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人資料 |
□申訴人資料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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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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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 |
□男 □女 |
出生年月日 |
年 月 日( 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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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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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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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 就學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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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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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居)所 |
縣市 村里 路 段巷 弄 號 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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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人於 年 月 日 收受或知悉 該書面之內容為(請附上佐證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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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主文 |
(申訴人的主要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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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事實的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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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證據 |
(請條列附件,並檢附之;無者免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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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人或委任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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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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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
1.學生權益遭受學校違法或不當侵害時,得依學校「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服務辦法」之規定提出申訴。 2.申訴之聲明務請簡明扼要,並依序填載本申訴表格項目,俾以提供相關資料對案件進行瞭解。 3.申訴內容如有不實偽造或誣陷以致損害他人公、私法上權利時,當事人須自負法律責任。 4.申訴文件請當面交給申評會或以雙掛號信件寄至申評會。 5.同一案件以一次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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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下頁)
----------------------處理情形摘要(以下申訴人免填,由接獲申請單位自填)------------------------
收件單位 |
單位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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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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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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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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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獲申訴時間 |
年 月 日 □上午□下午 時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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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記錄經向申請人朗讀或交付閱覽,申請人認為無誤。
記錄人簽名或蓋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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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人員注意事項 1.接獲申訴書時,應依據學校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服務辦法處理, 2.本申訴申請書填寫完畢後,「收件單位」應影印1份予申訴人或代理人留存。 3.本申訴書所載當事人相關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負保密義務者洩 密時,應依刑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處罰。 |
培英國中特殊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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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東區培英國民中學 特殊教育學生申訴評議決定書
評定日期 |
年 月 日 |
文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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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 文 者 |
申訴人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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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人 身分證字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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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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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 身分證字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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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議 決定 主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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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訴 事 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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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議 主文 事實 及 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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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評會主席 簽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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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記 |
如對本申訴決定有疑議,得於申訴評議決定書送達後次日起三十日內, 向教育主管機關提起訴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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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東區培英國民中學學生申訴服務處置流程圖
說明:學生學習、輔導、支持服務或其他學習權益受損時,向學校提出申訴的流程
申 訴 人 (學生、監護人、法定代理人) |
提出申訴書 |
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
1.通知申訴人、原處分措施單位或其他關係人到會說明。 2.申評會評議是否受理申訴案,並作成評議決定書。 3.學校指派專人協助學生或家庭所需的相關輔具或支持服務。 4.學校執行評議決定書內容。 |
評議決定書送達申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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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日內 |
30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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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 校
1.申評會執行秘書受理申訴書(告知權益及資源)。 2.行政協調。 (申評會啟動、行政事宜、人力、分工、經費等) 3.危機處理、媒體公關(單一發言窗口)、資源轉介。 4.校長在10日內適當處置申訴人提出之申評會委員迴避案。 |
同意評議 決定書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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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結案 (填列回報表和評議書 送中辦備查) |
不同意評議 決定書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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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教育主管機關 提出再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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