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校務會議修正本校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公告如下,修正處以紅字標示:
新竹市培英國民中學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
113.10.9校務會議通過
- 為維護試場秩序及考試公平,特訂定「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
- 考生違規事件及其他與試場有關之重大情事,提報教務處依本辦法處置。
- 此考試規則適用於定期評量、補考及各種全年級考試。
考試規則
- 考試日期及時間依教務處公告之考試時程為準,各科考試起迄時間均以鐘聲為準,入場後不可出場。
- 定期評量前(利用下課時間),將抽屜、座位底下等個人空間清空,不得放置非應試之用品。
- 非應試用品不得隨身及放置於座位,相關說明詳如第十六條。
- 考生應備妥應考文具,考試進行中未經監考教師同意不得與同學互借文具。
- 各節課考試應在教室黑板書寫該班應到人數、實到人數、缺考座號、考試科目及考試時間。
- 班級講桌或黑板上應提供正確的座位表,提供監考老師核對學生本人與座位是否相符。嚴禁私下換座位。
- 試卷發出後,除因試題影印不清或漏印,可舉手發問外,不可以要求老師說明題目或問鄰座同學。
- 答案卷一律使用黑色原子筆或黑色鋼珠筆書寫,不得使用鉛筆書寫(電腦畫卡除外),命題教師另有規定者除外。
- 考生不得提前繳卷,待下課鐘響統一收卷。
- 考試結束鐘(鈴)聲響完後立即停止作答,並靜坐原位,仔細聽從監考老師指示收取試卷。
- 待監考老師清點應繳試卷並簽名無誤後,學生始可外出。
違規處理
- 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該科測驗不予計分,並依學校學生獎懲規定記過懲處。
一、在文具、衣物或肢體等處書寫有關文字或符號。
二、桌面上留有字跡,而與該科考試內容相關。
三、抄襲、傳遞或交換答案。
四、以自誦、相互交談、暗號或故意作聲告人答案。
五、意圖窺視他人答案或意圖便利他人窺視答案,經制止後仍再犯者。
六、請他人頂替代考或偽造證件應試。
七、脅迫其他考生或監試人員幫助舞弊。
八、集體舞弊行為。
九、電子通訊舞弊行為。
十、擅自移動座位或交換座位。
十一、不按時繳回試卷或將答案卷、卡攜出試場外。
十二、夾帶或偷看考試相關書籍。
十三、任意毀損試卷或答案卷、卡。
十四、逾時作答或交卡(卷)後強行修改答案,經制止仍再犯者。
十五、無故擾亂試場秩序或影響他人作答,經制止仍再犯者。
十六、其餘具體舞弊行為。
- 考試期間,隨身放置非應試用品,無論是否使用或發出聲響,經監考老師發現者,扣減該科成績十分。非應試用品舉例如下:
- 妨害考試公平之用品:如教科書、參考書、補習班文宣品、計算紙、鏡子等。
- 具有傳輸、通訊、錄影、照相、計算功能或發出聲響之用品:如行動電話、 穿戴式裝置(如:智慧型手錶、智慧型手環等)、計算機、電子辭典、多媒體播放器材(如:MP3、MP4 等)、時鐘、鬧鐘、電子鐘、呼叫器、收音機等。
- 考試期間,放置於試場前後方之非應試用品發出聲響者,扣減該科成績十分。非應試用品舉例如下:行動電話、穿戴式裝置(如:智慧型手錶、智慧型手環等)、計算機、電子辭典、多媒體播放器材(如:MP3、MP4 等)、時鐘、鬧鐘、 電子鐘、呼叫器、收音機等,亦不得使用未經檢查之個人醫療器材及輔具等。
- 無故擾亂試場秩序或影響他人作答或互相交談。
- 閱讀非考試相關書籍。
- 違規情節重大者,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 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扣減該科成績五分。
- 考試結束鐘(鈴)響完後,不論答畢與否應立即停止作答;逾時作答或交卡(卷)後強行修改答案者。
- 考生應試時飲食。
- 未完全使用黑色墨水筆書寫者。
- 答案卡(卷)未完整書寫中文姓名座號者。
- 答案卡未清楚以2B鉛筆畫記班級、姓名、座號及答案以致影響讀卡者相關錯誤畫記樣態舉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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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該科答案卡(卷)之個人資料書寫錯誤,總扣減分數以五分為上限。
- 考生因病、因故(如廁等)需暫時離座者,須經監試人員同意始准離座,離座考生經治療或處理後,如考試尚未結束時,仍可繼續考試,但不得請求延長時間或補考,監考人員必須在記錄表上詳實記載出入時間。考生若未確實繳卷而擅自離場者,記警告乙支。
- 考試期間不得飲食,考生因生病等特殊原因迫切需要在考試中飲水或服用藥物時,需於考試前持相關證明報備同意,在監試人員協助下飲用或服用,違者依其情形比照前項規定論處。
其他事項
- 答案卡如有劃記不明顯、污損,及第十七條錯誤畫記等情事,依電腦所讀結果計分,不得提出異議。
- 若違反試場規則當場未被發現,但日後查證屬實者,悉依本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辦理。
- 考試時因故無法參加定期評量,須依規定於考試日前三天至教務處教學組辦理補考申請手續,經申請獲准者,始得補考,其成績以實得分數計算為原則。突發重病、急診或事故者最晚請於考試當日來電告知教學組請假訊息。缺考且未依規定辦理補考申請手續者,缺考科目以零分論,不得補考。申請補考請檢附下列文件辦理:
一、請公假者須附公文影本或公假單。
二、請喪假者須附訃聞。
三、因其他重大疾病或事故而請假者須檢附醫師診斷書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第二十三條 補考須於定期評量結束後三日上課日內完成,補考同學銷假返校當天應直接至教務處補考,不得進入教室,待補考結束之後始得返回教室上課,違反者不得補考。
第二十四條 其他未盡事宜,由教務處本權責處理。
第二十五條 本規則經校務會議同意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