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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銓敘部函以,公務人員考績法第3條、第11條及第12條業經總統於民國114年11月19日修正公布,並自公布日施行。

{{ $t('FEZ002') }} 人事室|

主要修正重點如下,詳如附件:

  1. 3條修正另予考績辦理條件,將原定「連續」任職改為「累計」任職。
  2. 11條放寬因育嬰留職停薪辦理之另予考績,得用以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之任用資格。
  3. 12條將公務人員對他人為性騷擾、跟蹤騷擾或職場霸凌等違失行為,且情節重大者,增列為一次記二大過專案考績免職要件,並明定懲處權行使期間,一次記二大過者15年,記一大過者7年,記過或申誡者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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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5-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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