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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府更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年4月16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36000671號函

{{ $t('FEZ002') }} 行政人員|

  • 市府更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年4月16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36000671號函(參考資料)案。
  • 更正旨揭教育部函說明三內容誤植為「解聘且1至4年不得聘任為教師」,謹更正為「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另說明二市府之公文同步更正說明三內容如前述,為「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
  • 相關詳細內容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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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 2024-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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