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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府函轉教育部實施「拉近公私立學校學雜費差距及其配套措施方案」(以下簡稱拉近方案),有關112學年度第2學期受理同仁申請子女教育補助相關規定

{{ $t('FEZ002') }} 行政人員|

  • 市府函轉教育部實施「拉近公私立學校學雜費差距及其配套措施方案」(以下簡稱拉近方案),有關112學年度第2學期受理同仁申請子女教育補助相關規定說明下:
    1. 查「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說明第五點規定略以,公教人員子女如具全免或減免學雜費或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補)助情形,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2. 基於政府學雜費補助不重複請領原則,學生若同時具有各類就學費用減免辦法或其他部會助學補助等方案之資格,得依當事人意願自行擇一擇優辦理學雜費補助。
  • 教育部拉近方案之定額減免私立大專學生學雜費措施係逕於註冊繳費單直接扣減1萬7500元,如欲擇領公教子女教育補助,須將教育部已扣減之1萬7500元款項退回學校,或事先請學校改印未減免單據辦理註冊。


{{ $t('FEZ003') }} 2024-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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