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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教育部112年7月17日臺教人(四)字第1124201825A號解釋令,請參閱。

{{ $t('FEZ002') }} 人事室|

市府函轉教育部112年7月17日臺教人(四)字第1124201825A號解釋令,

前開解釋令係核釋「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

教職員具函釋之年資,

得於轉任教職員到職支薪之日起10年內,

依其任職年資及等級,對照同期間相同薪級教職員之繳費標準,

由申請人一次全額補提繳退撫儲金費用後,以併計年資,

請參閱附件檔。



{{ $t('FEZ003') }} 2023-08-14

{{ $t('FEZ014') }} 2023-12-31|

{{ $t('FEZ004') }} 2023-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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