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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附表業經銓敘部以民國110年11月29日部退一字第11054057641號令修正發布。

{{ $t('FEZ002') }} 人事室|

一、案係「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附表業經銓敘部以民國110年11月29日部退一字第11054057641號令修正發布。

二、旨揭標準附表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參考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附表修正,肺臟失能種類第 4-6號(肺功能損害)半失能之失能標準,刪除「需施行永久性氣切」之規定。
(二)「眼」、「精神」、「頭或臉部」及「皮膚」等失能種類,為因應實務認定作業需求,爰於附註欄增列需檢附 之佐參資料。
(三)標準附表涉「殘缺」等用字,基於不合時宜亦具貶意之情形,爰修正為「缺損」之中性用語。

三、其他詳細訊息請參閱附件說明。



{{ $t('FEZ003') }} 2021-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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