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一、市府函轉「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2條、第5條修正條文勘誤表及第2條、第5條修正條文對照表勘誤表各1份。
二、第2條、第5條修正如下:
(一)第2條:配合現行條文第四條第三項移列為修正條文第四條 第二項,爰修正援引項次。
(二)第5條:
1、第一項第四款及第六款配合現行條文第四條第三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移列為修正條文第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爰修正援引項次。
2、第三項原現行條文後段有關教師於寒暑假復職後,又以同一事由申請於次學年度開學後留職停薪,服務學校必要時得組成諮詢小組提供意見作為核准參考之規定,係比照現行條文第六條第七項規定辦理。為符法規體例,爰將現行條文第六條第七項有關諮詢小組之規定移列至後段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其他詳細訊息請參閱附件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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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 2021-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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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1-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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