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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府函知有關無症狀或輕症確診個案,於解除隔離治療後再進行7天居家隔離之期間,得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請防疫隔離假。

{{ $t('FEZ002') }} 人事室|

一、市府函知有關無症狀或輕症確診個案,於解除隔離治療後再進行7天居家隔離之期間,得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請防疫隔離假。

二、其他詳細訊息請參閱附件說明。



{{ $t('FEZ003') }} 2021-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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