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欲申請110學年度第1學期子女教育補助之同仁,請於110年9
一、公教人員子女隨在臺澎金馬地區居住,
二、申請手續及繳驗證件:
(一)填具申請表:由申請人本誠信原則提出申請,
(二)戶口名簿:於本機關第一次申請時,
(三)收費單據:國中、國小無須繳驗;公私立高中(職)以上繳驗
三、公教人員子女以未婚且無職業需仰賴申請人扶養為限。
四、公教人員子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一)全免或減免學雜費(含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學費補助)。
(二)屬未具學籍之學校或補習班學生。
(三)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選讀生。
(四)就讀無特定修業年限之學校。
(五)已獲有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享有公費、
(六)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補)助。
五、公教人員子女除就讀國中小未因特殊身分全免(減免)學雜費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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