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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府人事處轉知銓敘部函釋公務人員領有職業汽車駕駛執照(以下簡稱職業駕照)、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是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4條規定疑義一案

{{ $t('FEZ002') }} 人事室|

一、市府人事處轉知銓敘部函釋公務人員領有職業汽車駕駛執照(以下簡稱職業駕照)、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是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4條規定疑義一案。

二、服務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略以,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

三、公務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領有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倘涉有違反服務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者,應依同法第22條規定視情節輕重予以懲處,亦應依管理辦法辦理停止執業並繳回執業登記證相關作業。

四、公務員單純持有職業駕照,當不生有無違反服務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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