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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府函知有關「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第129條,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以臺教人(四)字第1100057665B號令修正發布

{{ $t('FEZ002') }} 人事室|

一、為配合國家鼓勵生育及營造友善生養職場環境之政策,爰針對本細則第7條所定教職員選擇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繼續繳付全額退撫基金費用之規定,增訂得選擇遞延3年繳付機制。配合本細則第7條修正規定自110年4月1日施行,有關教職員選擇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及選擇遞延3年繳付。

二、相關配套措施如下:
    (一)110年4月1日以後育嬰留職停薪且依退撫條例第8條第4項規定,選擇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繼續繳付全額退 撫基金費用者。
    (二)110年3月31日以前已育嬰留職停薪,於110年4月1日仍在育嬰留職停薪者。

三、其他詳情請參閱附件。



{{ $t('FEZ003') }} 2021-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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