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一、教師因育嬰申請留職停薪,其訖日非以學期為單位者,教師須與學校協商後定之。
二、為避免留職停薪教師已於寒、暑假復職,又因同一事由申請於次學期開學留職停薪之爭議,依該辦法相關規定,學校負有審酌再以同一事由申請留職停薪教師之「實際需求」、「寒、暑假復職理由」及「特殊事由」是否屬實之責,必要時得由學校組成諮詢小組,提供意見作為學校核准之參考。
三、為求審慎,各校於核准是類案件後,須報主管機關核辦,以落實相關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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