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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府函知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申請留職停薪期間及核准程序案,各校應確依「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辦理

{{ $t('FEZ002') }} 人事室|

一、教師因育嬰申請留職停薪,其訖日非以學期為單位者,教師須與學校協商後定之。

二、為避免留職停薪教師已於寒、暑假復職,又因同一事由申請於次學期開學留職停薪之爭議,依該辦法相關規定,學校負有審酌再以同一事由申請留職停薪教師之「實際需求」、「寒、暑假復職理由」及「特殊事由」是否屬實之責,必要時得由學校組成諮詢小組,提供意見作為學校核准之參考。

三、為求審慎,各校於核准是類案件後,須報主管機關核辦,以落實相關機制。
 



{{ $t('FEZ003') }} 2021-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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