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至網頁之主要內容區位置
::: 新竹市立培英國中

最新消息

市府檢送考試院民國110年3月30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第10條、第15條、第18條條文、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

{{ $t('FEZ002') }} 人事室|

該辦法修正內容如下:
一、第10條修正為增獲獎人員運用公假之彈性,獲頒模範公務人員給予公假之請畢期限為1年。


二、第15條修正為增加傑出貢獻獎總獎額上限由十名調增十五名,團體獎由四名調增為六名,前兩項獲獎人員給予公假由五日提高為七日。


三、第18條為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 $t('FEZ003') }} 2021-04-14

{{ $t('FEZ014') }} 2021-05-14|

{{ $t('FEZ004') }} 2021-04-14|

{{ $t('FEZ005') }} 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