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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學年度第2學期子女教育補助已開放申請

{{ $t('FEZ002') }} 人事室|

欲申請109學年度第2學期子女教育補助之同仁,請於110年3月5日(星期五)前填妥申請表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送人事室申辦(本室業已根據第1學期資料協助列印申請表,故請檢據逕至本室領填)

一、公教人員子女隨在臺澎金馬地區居住,就讀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大專以下小學以上學校肄業正式生,可依規定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二、申請手續及繳驗證件:

(一)填具申請表:由申請人本誠信原則提出申請,經人事單位複核後,以造冊方式辦理支付。

(二)戶口名簿:於本機關第一次申請時,須繳驗戶口名簿以確認親子關係,爾後除申請人之親子關係 變更須主動通知人事單位外,無須繳驗。

(三)收費單據:國中、國小無須繳驗;公私立高中(職)以上繳驗收費單據,如係繳交影本應由申請人 書明「與正本相符」並簽名。又未能繳驗收費單據者者,得以其他足資證明繳付學費(支付)事實 之證明文件,併附原繳費通知單申領。

三、公教人員子女以未婚且無職業需仰賴申請人扶養為限。公教人員申請子女教育補助時,其未婚子女如 繼續從事經常性工作,且開學日前六個月工作平均每月所得(依所得稅法申報之所得)超過勞工基本 工資者,以有職業論,不得申請補助。

四、公教人員子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但不包括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清寒獎 學金、民間團體獎學金及就讀國中小未因特殊身分獲有全免(減免)學雜費或政府提供獎助者:

(一)全免或減免學雜費(含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學費補助)。

(二)屬未具學籍之學校或補習班學生。

(三)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選讀生。

(四)就讀無特定修業年限之學校。

(五)已獲有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享有公費、減免學雜費之優待。

(六)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補)助。

五、公教人員子女除就讀國中小未因特殊身分全免(減免)學雜費及政府提供獎助者,依表訂數額申請子女 教育補助外,其實際繳納之學雜費低於子女教育補助表訂數額者,僅得申請補助其實際繳納數額。

 


{{ $t('FEZ003') }} 2021-02-09

{{ $t('FEZ014') }} 20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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