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一、市府函轉行政院修正「行政院所屬國營事業機構負責人經理人董監事遴聘要點」第五點、第九點,及「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監事職務規定」第一點、第六點,並自110年1月22日起生效。
二、相關詳情請洽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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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 2021-02-01
{{ $t('FEZ014') }} 2021-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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