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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隔離治療相關費用支付對象一事

{{ $t('FEZ002') }} 學務處|

一、有關COVID-19確診者隔離治療費用支付對象,本中心前以 111年12月28日肺中指字第1113700637號函(諒達)知貴 署,自本(112)年1月1日起,不具健保身分之非本國籍人 士在臺期間確診,其隔離治療期間相關費用由個案自行負 擔。

二、本中心業奉准將於本年5月1日解編,COVID-19同日調整為 第4類傳染病,符合病例定義之COVID-19確診者,其隔離治 療費用之支付依傳染病防治法第44條第3項規定辦理,經主管機關施行隔離治療者(含不具健保身分之非本國籍人 士),其相關費用均由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編列預算支 應,費用申報及核付作業依據「衛生福利部法定傳染病醫 療服務費用支付作業規範」辦理。爰前揭函示自本年5月1 日起停止適用,本中心原訂定之「COVID-19(武漢肺炎)個案隔離治療、檢驗等相關費用支付原則」亦一併停止適用



{{ $t('FEZ003') }} 2023-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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